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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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七)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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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著作權終止對於利用之衝擊 (Impact of Copyright Termination on Exploitation) 分類作品、檢視移轉及終止通知書,將就終止對一著作權資產組合可能的衝擊,給 出定量的徵兆。然而,對於定性衝擊的完整分析,由於1976法案已納入對於受讓人可 能具有重大價值之特定例外,取決於所打算之使用,有意買方應該依照使用型態,即在 交易之後,買方所希望資產組合的使用。 一旦在授權已終止後,即使不能再創作新作品,但在終止之前,授權所製作的衍生 作品,在授權終止後的條件下仍可持續使用。對由某些種類的資產所構成之著作權資產 組合,其例外情形仍可提供實質的利益。如眾議院報導(House Report)所評述,由戲劇所 作成的電影,在動畫影像合約終止後,仍可繼續授權演出,然而由合約涵蓋之任何再製 權利則應截止。因此,例如,電影資料館對於買方期望僅僅持續利用資料館中現有作品 所生之吸引力,與對於買方意欲藉由續集及/或再製權利之利用而創作新作品以釋出額外 價值所生之吸引力,將大大有別。 衍生作品之例外情況亦允許受讓人得以繼續收取終止後利用之被動所得。於磨坊音 樂公司(Mills Music Inc.)一案中,有一作曲者之法定繼受人爭論說,一旦對於音樂出版人 關於特定基礎音樂作曲的授權被終止,該音樂出版人將不再有權向授權期間已由音樂出 版人授權之錄音第三方收取其利用之所得。該作曲者繼承人所爭論的關鍵在於,既然由 作曲者之利益對音樂出版公司之間不再有任何有效授權之進行,先前由持有者或錄製品 使用者支付予音樂出版人之任何權利金,如今均應直接付予該繼承人。美國最高法院駁 回此點,咸認查無「作者對製作衍生作品一方之直接授權,與一中間人被授權給予該製 作人後續授權之情形有所區別」之理由。基於此種中間人活動所具有龐大所得金流之著 作權資產組合的買方,既知授權之終止並不截止既存作品之衍生所得,足茲寬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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