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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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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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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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較廣泛的範圍上,未能在爭端發生之前實現訴訟計畫,在未來的訴訟中將置公司於巨大風險;反過來,具有如此計畫的公司對於沒有的一方是難以應付的對手。因為與訴訟就緒相關的發現成本的減少,公司的和解位置可以被加強;且由於特權資訊的毀棄、非揭露或粗心大意的揭露,在公司上發現的侵入以及制裁的風險一同被減少。 早期案例評估計畫 成為最有效的是,在訴訟的幽靈抬頭之前,公司也應該早有早期案例評估計畫。如此的計畫不僅僅應該闡述一般的早期案例評估程序(闡述如下),還應該包含用於在機構內和外部法律顧問之間通信的程序;利用科技和用於資訊的集中式/標準化資料庫;且明白地表達目標並定義要參與所述程序的每個人的角色和責任。 「早期案例評估」正是意指下列事項的評估:事實、法律、以及有關於在訴訟中或在訴訟開始之前在原告案例中早期事情的其它資訊。有效的早期案例評估的關鍵是成為先動的,而不是反應的。Stephen M. Prignano將它用片語表示為在一案例最初的三到六個月內的「前載入」案例準備。(參考Stephen M. Prignano, Early Case
Assessment, Rein in Costs and Identify Risks, In-House Defense Quarterly
(Spring 2008))。其他評論者偏好六十天的較短的早期案例評估期間,起因於相信:在適切的早期案例評估的六十天內,「你將知道關於一案例你所將知道怎麼樣的百分之八十」。(參考P.D. Villareal, Esq., Schering-Plough,
College of Law Practice Management Blog, January 31, 2007; John DeGroote,
Esq., Easier Said than Done: Early Case Assessment, Parti, Settlement
Perspectives, October 28, 2008,在“www.setdementperspectives.com/2008/10/easier-said-than-done-early-case-assessments-part-i/”可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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