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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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二)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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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I 方法界定產品申請專利範圍(Product-by-Process Claims) 一方法界定產品申請專利範圍係一物品或至少一物品之一元件藉由描述製造該物品或其元件之方法而主張。通常,該物品或元件被以一方法申請專利範圍或一方法限制的形式描述,較佳者藉由使用用於形成該產品或其元件之方法步驟的動名詞形式。作為一方法界定產品申請專利範圍之例,假定申請專利範圍7(參見第九十期第45-I節)的電阻,該炭塗層透過碳氫氣體之分解沉積於陶瓷核。此時,申請專利範圍7可為: 7A.
一電阻包含: (a) 一陶瓷核; (b) 一炭塗層,其於該核存在下,透過碳氫氣體之分解沉積於該核上;以及 (c) 一導電材料帶…。 或者較佳地,…於該核存在下,透過分解碳氫氣體… (斜體字表示典型的方法界定產品的用語) 若以其他方式塗佈(例如透過塗漆)的炭塗層電阻是舊的,則為了定義新穎的特徵,此產品元件之方法描述形式會是必要的。若透過碳氫氣體之分解產生的炭塗層機械上或電性上不同於習用的塗層,且若該機械或化學差異並未習知或未能被明示,此形式會是可准的。 此種申請專利範圍僅有在透過該特定的方法作成時方涵蓋該產品,所以該申請專利範圍並無法像正規或"單純的產品"申請專利範圍般廣泛。在1974年以前,一方法界定產品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僅有在產品除了透過其被製成的方法外"無法以任何其他方式被描述"時方可准。申請人在其提出正規產品申請專利範圍時,不被允許該等申請專利範圍。此似乎不合理,因為吾人可以基於兩個層面擁有一具可專利性的發明:其一為一通屬或上位層面(generic level),其涵蓋透過任何方式生產的物品,而另一為特種或下位層面(specific level),其涵蓋透以特定方式生產的物品。例如,在炭電阻例中,某人可能已發明申請專利範圍7的該基本的炭塗層電阻,且亦及於發明申請專利範圍7A的該炭沉積電阻。此為一典型的通屬及特種發明(參見來日第58節)。若僅有申請專利範圍7被申請專利,而該塗漆電阻習用技術直到該專利發証後之前並未曝光,申請專利範圍7會是無效的,而申請專利範圍7A(假定在審查員知道技術領域而會被准許),將不在該專利中。 此外,舊的專利局手冊僅允許單一方法界定產品申請專利範圍,鮮少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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