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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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 「商業方法」具有可專利性 – Geoffrey North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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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由買主的電腦來對該網站進行後續訪問時,伺服器會辨識「小甜餅」中該客戶識別符為屬於該買主。然後,買主可瀏覽物品,並只要經由點選一個按鈕來決定購買一項物品,其會同時傳送訂購該物品之請求及該客戶識別符。 該單一動作之效果在於可立即訂購該物品。伺服器系統將接收購買請求,使用該客戶識別符來自動地擷取買主之帳戶資訊(其現在已儲存在賣主之電腦系統中),並結合所擷取的帳戶資訊來產生訂單。只需要用買主之滑鼠點選一下即可。不需要「結帳」或輸入任何更多資訊即可完成訂單,且就其本身而論,沒有敏感資訊會經由網際網路傳送。 B.審查員及專利上訴委員會之判決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之專利審查員以該申請案為一顯而易知的訂購方法及系統為由核駁該申請案。審查員亦認為根據專利法1第2條,該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實質內容係為不具有可專利性之實質內容,理由為所主張的發明之實質並未落入「發明」之範疇的其中之一(「任何新穎及有用的技術、製程、機器、製品或物質之組成,或對任何技術、製程、機器、製品或物質之組成的任何新穎及有用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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