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美國專利法改變的重點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申請人」及「發明人」之間的新差別

對於在2012年9月16日或之後提出的申請案在法規及規則上一個重要的改變為「『申請人』及『發明人』之間有新的差別」。先前在美國只有發明人可作為申請人,現在則允許下列的人可申請及進行申請案:(1) 受讓人;(2) 一位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的人;或(3) 在發明上具有「足夠的財產利益」的一方。然而,不管誰被指定為「申請人」,每一位發明人仍需簽署宣誓或宣誓書。

 

「替代聲明」的使用

當發明須簽署新的宣誓或宣誓書表格時,新法規規定:若發明人死亡或法律上喪失能力、經過費盡心力搜索仍找不到、或拒絕簽署,則(1) 受讓人;(2) 一位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的人;或(3) 可證明有足夠的財產利益的另一方可簽署「替代聲明」。在發明人死亡情況下,不再需要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簽署,或在盡力後,發明人找不到或拒絕簽署的情況下,不再需要提供事實的詳細證據(有如先前所要求者)。然而,在提出替代聲明的情況下,支持簽署人權利去簽署聲明書的事實及情況應該被收集及儲存(如該問題之後出現執行或有效性訴訟的問題)。

 

發明人的宣誓或宣誓書

每位發明人提出宣誓或宣誓書的要求可被下列文件的提出而滿足:(1) 每位發明人的宣誓或宣誓書;(2) 關於發明人死亡、法律上喪失能力、找不到或拒絕簽署的替代聲明;或(3) 包含發明人宣誓或宣誓書所需的聲明的讓渡書。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