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4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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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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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潛在的問題始於吾人將範圍推進到描述性商標,該種商標可較清楚的提供關於商品或服務本質之直接資訊。這可能會有競爭之考量,因為很多可適當描述商品之方法將會更加的受限制。然而,主要困難在於,消費者至少能在第一時間更理解該文字以供他們所欲表達,而非商品之來源的一種資訊。因此,立即商標的保護是不適當的。然而,隨著時間的過去,該文字也許可指名來源,從而獲得所謂的「第二層意義」。ㄧ旦公司可證明其已建立第二層意義,即可就描述性之詞語取得商標保護。商標保護之最底範疇為通用性詞語,該種詞語僅僅為一種通用名稱,其用來區分個別商品之種類。對通用性詞語之保護將對競爭者造成不利,因其將因通用性詞語而難以使消費者辨別其所販賣之商品。此外,通用性詞語並無法識別來源。因此,商標法從未對通用性詞語給予保護。 我
如若商標法僅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之文字進行保護,那麼第六法院則已輕鬆的解決了基金會關於搖滾名人堂之建築結構之請求。然而,現今商標政策之保護並不僅止於保護文字,其對於無混淆可能性之情況,也ㄧ倂給予保護。因此,第六法院此之意見對於適當地闡述這些現代涵義的方面上是失敗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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