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4 月號     (252)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是負責監控履行公約的組織,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是由18個獨立的專家所組成。雖它並無裁決個別控訴的機制,它是負責接收和評議成員國的個別報告,以詳述一個國家在國內層級上履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條款所採取的行動。因此,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是被委以責任來解釋公約的條款及監控超過150個會員國之履行。作為其解釋的部份責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發行了「一般性評論」用以解釋特定的公約條文,或特定的人權議題。雖一般性評論並未創造對成員國有法律拘束力的義務,它們的確得供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審查是否遵守協定時之標準建立功能。

3. 地區性人權協定

    地區性人權協定支持聯合國文件中的智慧財產條款,且經常包含模仿自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用語,例如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提供了類似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發明或任何文學、科學或藝術作品而產生之精神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1]美洲宣言在提供對於智慧財產創作者精神上和物質上之保護是創新的,1988年美洲人權公約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領域之額外議定書也對於創作者提供了利益之保護。[2]

 

 



[1] 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第13條第2項,於1948第九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被採用。

[2] 美洲人權公約:區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議定書第14條第1(c)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