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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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言喻: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四)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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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安全 幾個荷蘭政黨已接到在專利法中這類廣泛育種業者豁免權的這個請求。基本上,爭點在於:在植物育種的創新(例如在植物多重抗性的發展)是積累下來的,並且導因於育種產業的共同努力。除了過程將取決於最廣泛可能的材料存貨的可利用性以及擁有專利權的「封閉性」遺傳來源是件壞事的見解之外,也將不想期望的將帶有某一性徵的所有品種的獨占權利授予一方。尤其是如果含有許多性徵的品種在育種業者的權利下被其他育種業者併入的話。植物專利權也將與植物品種在歐洲專利法下是不授予專利的事實相衝突。最終,應該從糧食安全性的觀點避免獨占化,且因此批准了擴大的育種業者的豁免權。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育種材料的取得也將由除了智慧財產保護之外的其他手段加以限制。例如,某些國家已選擇從多邊體系(Multilateral System)排除植物遺傳資源的特定範疇,而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下設立,ITPGRFA規範了在會員國與從其發源的利益共享之間的主要作物品種的胚質(germplasm)交易。同時,某些發展中國家也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下運用他們的權利,以規範他們的遺傳資源的取得,並且這樣做已限制了這些資源的自由流動。 毀滅性的結果 有許多利害關係人對該議題持有截然不同的觀點。例如,植物科學產業聯盟—國際作物生命(CropLife International)認為:專利保護在新穎及改良的胚質的發展上具有負面影響並沒有證據。許多在其專利法中沒有育種業者豁免權的國家(例如美國)的育種業者在世界上是最成功的。 國際作物生命相信種植協會(Plantum)的觀點忽略了植物科學的進展以及性徵研究的漸增重要性,而且植物協會的觀點,因其侵蝕專利制度,而與TRIPs相衝突。同時,其爭辯:廣泛的育種業者豁免權將使得任何對植物授予的專利無法行使,且因此無法對抗競爭,而且最終將在創新上有嚴重的寒蟬效應。在面對現今全球經濟衰退,創新的投資已受到威脅,而且在植物科學創新的進一步縮減可能有毀滅性的結果。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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