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月號     (252)

DEEP & FAR

 

 

在日本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海關進口暫停措施(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張煜偉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b)法官與海關官員間的差異

相反於事實上法院中的法官是法律上的專家,在許多案件中,專攻智慧財產法的法官實際上負責IPR侵權案件,而海關官員(實際上在海關執行措施)並非專攻於智慧財產法領域,且只接受過辨認正品與偽造物品的訓練。

在一些情況下,例如在海關官員對於區別該些物品為偽造或非偽造有困難時,海關官員可以諮商相關部門或是機構(例如專利局或是由智慧財產法的律師、專利代理人與學術學者所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尋求意見,而海關將會謹慎審查他們的意見。然而,最終做出IPR侵權決定的職權仍保留於海關,而並非由其他權責機關如法院來裁決。

 

3. 實際程序

海關進口停止措施的實際程序可由如下說明。

 

橢圓: 禁止進口橢圓: 受理申請

3)辨認程序

 

1)由IPR持有人提出的進口停止申請

 

2)審查程序

 
文字方塊: <海關進口停止程序>

1)由IPR持有人申請的進口停止申請

只有IPR持有人與他們的專屬被授權人可以為海關進口停止措施的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案中被要求填入以下項目:

(a)     他們自己的IPR

(b)    侵權貨物的名稱

(c)     將其辨識為侵害IPR的理由

(d)    兩年內的效力期間

(e)     其他參考事物(諸如預期的進口者)

申請人也應當被要求將以下文件附於該申請案:

(a)     證明IPR內容的文件

在該申請案是被申請用於保護商標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局設計、植物育種人權的狀況下,這些權利註冊的謄本與公告被視為證明IPR內容。在申請案是被申請用於保護著作權或著作權鄰接權時,這些權利註冊對於建立權利不是必要的,因此無需謄本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