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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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海關進口暫停措施(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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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煜偉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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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官與海關官員間的差異 相反於事實上法院中的法官是法律上的專家,在許多案件中,專攻智慧財產法的法官實際上負責IPR侵權案件,而海關官員(實際上在海關執行措施)並非專攻於智慧財產法領域,且只接受過辨認正品與偽造物品的訓練。 在一些情況下,例如在海關官員對於區別該些物品為偽造或非偽造有困難時,海關官員可以諮商相關部門或是機構(例如專利局或是由智慧財產法的律師、專利代理人與學術學者所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尋求意見,而海關將會謹慎審查他們的意見。然而,最終做出IPR侵權決定的職權仍保留於海關,而並非由其他權責機關如法院來裁決。 3. 實際程序 海關進口停止措施的實際程序可由如下說明。
(3)辨認程序 (1)由IPR持有人提出的進口停止申請 (2)審查程序 (1)由IPR持有人申請的進口停止申請 只有IPR持有人與他們的專屬被授權人可以為海關進口停止措施的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案中被要求填入以下項目: (a) 他們自己的IPR (b) 侵權貨物的名稱 (c) 將其辨識為侵害IPR的理由 (d) 兩年內的效力期間 (e) 其他參考事物(諸如預期的進口者) 申請人也應當被要求將以下文件附於該申請案: (a) 證明IPR內容的文件 在該申請案是被申請用於保護商標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局設計、植物育種人權的狀況下,這些權利註冊的謄本與公告被視為證明IPR內容。在申請案是被申請用於保護著作權或著作權鄰接權時,這些權利註冊對於建立權利不是必要的,因此無需謄本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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