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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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續上回)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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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定這個方法並非就可專利標的為撰擬,因為該聲稱方法的本質為數學演算法,而非該測試個體的任何轉換。 在此,不像在Grams中所陳述的臨床試驗,在Prometheus所請求保護的方法中的施予與決定步驟並非“僅”為資料蒐集步驟或“無關宏旨的額外解決活動”;他們是使用硫嘌呤藥物治療各種疾病的方法的一部份。見Bilski, 我們同意區域法院最後的「其中」句子為心智的步驟,且就其本身而言,非為專利適格的。然而,雖然其本身並非專利適格的,該申請專利範圍並非僅為心智的步驟。一隨後的心智的步驟本身並不會否定在前步驟的轉換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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