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續上回)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我們認定這個方法並非就可專利標的為撰擬,因為該聲稱方法的本質為數學演算法,而非該測試個體的任何轉換。888 F.2d at 839-41. 更具體而言,Grams方法為不可專利的,是因為「其僅為演算法,而與資料蒐集步驟的結合」,亦即,執行一臨床試驗。Bilski, 545 F.3d at 963. 該申請專利範圍不要求執行臨床試驗於轉換性的個體上—且因此使得整個方法成為可專利的標的—因為該試驗僅為「獲得資料」。Grams, 888 F.2d at 840. 該專利以及該法院僅聚焦於演算法,而非旨在為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的臨床試驗。

在此,不像在Grams中所陳述的臨床試驗,在Prometheus所請求保護的方法中的施予與決定步驟並非“僅”為資料蒐集步驟或“無關宏旨的額外解決活動”;他們是使用硫嘌呤藥物治療各種疾病的方法的一部份。見Bilski, 545 F.3d at 963. (討論Grams) 因此,該施予與決定步驟並非無關宏旨的額外解決活動,且該申請專利範圍亦因此非僅為代謝物濃度與毒性或功效之間的關聯而為撰擬。

我們同意區域法院最後的「其中」句子為心智的步驟,且就其本身而言,非為專利適格的。然而,雖然其本身並非專利適格的,該申請專利範圍並非僅為心智的步驟。一隨後的心智的步驟本身並不會否定在前步驟的轉換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