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20)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      公開地處理RDOE衡平緊張局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新範例

 

A.     判斷無論攻擊或防禦均等論之事實關連性

 

Westinghouse v. Boyden Power Brake Co. (開創性RDOE案例) 中,最高法院強調說明書敘述比較及區別其他發明之基準底線:

法要求說明書「應闡述原則及其曾設想該原則應用之數方式,或用以區別其他發明之特性,以及應具體地指出其請求作為其所擁有發明或發現之部分、改良或結合。」只要其非該發明之體現或實質上為相同之裝置,或構成先前發明特有特性之裝置之組合,所有他人均有平等權利製造改良之機器。

因發明範圍之充實係僅一解釋專利文獻之事項,應以法律問題處理之,如同Markman案中最高法院所決定,其乃法官扮演之一功能。在此階段,法院之目標應為連結每一申請專利範圍元件至包含於所揭露之具體實施例中。

一旦此已完成,法院以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主張之技術,比較被控裝置技術,及決定二裝置間差異之實質。歸根究底,此為一作為法律問題而由法官所為之客觀判決。話雖如此,然而,其尚須基於陪審團所為二事實問題之結果為之:(1)被控裝置之何等元件對應於所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元件,及(2)其是否執行如專利文獻所揭露實施例相同或相類似功能?(註一)

 

註一:此等問題係密切地有關字面侵權問題,其涉及所主張發明之每一元件與被控裝置之實際比較及每一元件係文義上顯現在被控裝置上之決定。參Winans v. Denmead

 

B.     判定均等最終決定之事實基礎

 

為幫助法官於防禦均等分析中對於差異實質做出判決,當需要時,如下因素應由陪審團考慮。許多該等因素亦被用於判定攻擊均等或顯而易見性。對於每一因素,當其關於每一申請專利範圍元件,為便於最終差異實質決定之審閱、統一及可評論性,法官應使用特殊判決形式及/或質詢(註二)。

 

註二:參Warner-Jenkinson Co. v. Hilton Davis Chem. Co. (鼓勵依Fed.R.Civ. P. 49&50特殊判決形式及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