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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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不可專利之自然法則 核駁了個人化的藥物專利請求項 (一) by 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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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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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最高法院以缺乏可專利之標的無異議地判定了兩個專利無效。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對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的個案中,法院判定Prometheus的專利請求項不恰當地訴求自然法則。 該等專利是訴求決定一治療例如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之自體免疫疾病之藥劑(thiopurine)適當劑量的方法。該等專利的請求項一般性地敘述下列步驟:(1)投送一藥劑予一病患;以及(2)決定在該病患體內該藥劑代謝物之水準。該請求項亦敘述該藥物代謝物的水準指示是否要增加或降低該藥物之劑量,以確保該藥劑存在一使之有效的適量,但亦是一小到避免傷及該病患之劑量。法院判定在藥物代謝物水準與藥物有效性或傷害等之可能性間的關係是一不可專利的自然法則。 最高法院很早以前即判定:「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觀念」是不可專利的。因認知在某種水準上,所有的發明體現或仰賴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觀念,該法院前曾解釋「一個對一已知結構或程序之自然法則或數學公式之應用,可能是很值得專利保護的」。在目前的個案中,該法院做出結論,該等請求項所建議的僅只較一自然法則之應用多一些。該法院宣稱該等所主張之步驟「僅告知醫生蒐集資料,從其中他們可以按照相關性做出推斷」。該法院詢問以及回覆「為使該事項更明確,請問該等專利請求項是否增加足夠的相關性敘述,而使其所敘述之程序夠資格成為運用自然法則而適合專利之程序呢?相信答案是否定的」。該意見亦建議了對該等請求項之範疇的關切,宣稱准許這些請求項將不適當地允許自然法則的廣泛的先佔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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