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電子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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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次-----
潘養源 | |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Sorry~續集仍在孵育中,敬請期待) |
DNA專利的範圍 – 歐洲司法院對案件C-428/08 (Monsanto Technology LLC v Cefetra BV et al.)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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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獲麟兒∼Coming so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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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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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瑄庭 |
南韓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0年引進“智慧財產訴訟保險”(留職停薪修養中,今年下半年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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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新知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7.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23條) (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為申請變更之程序事項,為與實體事項區分,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禁止申請後為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變更,其立法意旨在於該等事項將影響商標權範圍,進而影響申請日之取得,為避免在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揭示之「先申請註冊原則」下,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之權益,故明文禁止。關於商標申請註冊後,商標圖樣是否准予變更,各國審查實務係以有無變更圖樣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若係刪除圖樣上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性質、不具識別性或有說明意味之文字或記號,如有機、R或㊣等,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非屬實質變更,可准予變更。爰參考澳洲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條但書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