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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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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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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恐龍法官vs.刁鑽律師(二) 

蔡清福律師

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九十七)

洪順玉律師

法院拒絕核准谷歌的書籍協議(二)

潘養源

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胡文和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六)

徐佳琨

小心使用請求項術語與其後限縮範圍

吳佩玲

Eddie’a賽證 (三)

蘇怡瑾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暫行辦法

白大尹專利師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Sorry~續集仍在孵育中,敬請期待)

卓誌隆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十一)

周威廷

DNA專利的範圍 – 歐洲司法院對案件C-428/08 (Monsanto Technology LLC v Cefetra BV et al.)的判決

吳怡珊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九)

鍾國誠

卡卡拒斥Goo Goo

吳巧玲

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

蔡頌瑾

喜獲麟兒∼Coming soon

黃郁靜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G3/08案: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意見(之二)

賴以斌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尹懷哲

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綜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二)

張智能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四)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一個技術移轉實務的財務考量

薛家鳳

阿利坎特摘要:基於未註冊之標誌異議歐盟商標(三)

王紫潔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全面性專利改革現今被簽署成法律

林 忠

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周大鈞

 

有效的爭論以克服基於缺乏進步性的駁回

商標集錦-英國

李翊群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張煜偉

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5

許瑄庭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藍含青

南韓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0年引進“智慧財產訴訟保險”(留職停薪修養中,今年下半年再見)

林宗儒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陳郁晴

3.強制性法律繼續教育

楊怡玲

雕刻家贏得關於韓戰郵票著作權之戰役

高志維

法院開始限制不實標示請求: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之二)

王聖婷

韓國智慧財產局啟用特殊的司法警察小組以增加其對抗仿冒的努力

黃裕煦專利師

 

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黃星源

日本專利局的動向:專利有效性判定的「雙軌」流程(之二)

謝韻聲

委託人使法院欠缺對被告管轄權之聲請駁回

李可榕

MAS-HAMILTON V. LaGARD-1

岳勝龍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6)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八)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基礎理論(76)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7.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23條)

(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為申請變更之程序事項,為與實體事項區分,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禁止申請後為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變更,其立法意旨在於該等事項將影響商標權範圍,進而影響申請日之取得,為避免在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揭示之「先申請註冊原則」下,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之權益,故明文禁止。關於商標申請註冊後,商標圖樣是否准予變更,各國審查實務係以有無變更圖樣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若係刪除圖樣上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性質、不具識別性或有說明意味之文字或記號,如有機、R或㊣等,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非屬實質變更,可准予變更。爰參考澳洲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條但書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三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