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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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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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5. 單純的描述性 a. 單純描述性的表達 異議人滿足其確立任何重大事實真正的爭點不存在的責任,即申請人的COASTAL WINERY商標,如果使用在多種的葡萄酒,會立即描述申請人商品的顯著特徵,即申請人生產或建立其葡萄酒的地方或處所。當使用與葡萄酒相關時,記錄的證據表明普遍認可和理解的「COASTAL」意義指向位於加州海岸的葡萄、葡萄園或酒廠所生產的葡萄酒。其他葡萄酒廠商用「COASTAL WINERY」一詞來指明他們的葡萄酒是在該地區的酒廠生產的。 懈怠、禁反言和默認的衡平防禦不能被宣稱為對抗描述性的主張。在附帶意見中,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指出,懈怠防禦只能從一申請案因註冊而被公開接受異議之日起開始起算期間。。 在另一案件中,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認定,一個在外觀上跟歐元相同的符號,單純描述申請人的服務,包括其他貨幣對歐元或歐元對其他貨幣的轉換,導致准予異議人的簡易判決。在稍早的命令中,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推遲異議人在簡易判決就那時未辯論的單純描述性的問題之聲請的考慮,直到該問題向委員會適切地提出。 通常的原則用來確定該議題。假如它描述了一個有關在申請案中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顯著的屬性或概念,則名詞或符號只是單純描述。單純描述性之判斷係關於註冊商標尋求的商品或服務,它被使用或被意欲使用的背景,以及由於這種使用的方式,該名詞或符號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購買者可能具有的意義。申請案的符號只是描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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