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續上期)
專利標記流氓
在2009年12月底的Forest Group判決之後,由專利標記流氓所提出的錯誤(或虛偽)
標記訴訟已顯示出戲劇性的增加。專利標記流氓並非被標記產品的製造商的競爭對手。
第292條允許「任何人」主張錯誤標記的索賠;然後產生的罰金係由提起訴訟的個體和
聯邦政府兩者均分。於Forest Group之後,瓜分高額錯誤標記罰金的誘惑已激勵專利標
記流氓去找出數量大而標記有專利號的產品,調查這些產品是否有可能並未被所標記的
專利號涵蓋,並提出錯誤標記訴訟。
 
2010年3月4日於參議院提出的專利改良法的新版以及2010年3月25日於眾議院提出
的法案建議了對第292條的修正案,修正為僅允許「受到經由競爭之損害的人」去「針
對足以彌補該損害的損害賠償」提出訴訟。所建議的修正案將溯及既往地適用於「在(該
修正案之)制定的當日或之後待審的所有案件,沒有例外」。此修正案的制定將約束專
利標記流氓並將損害賠償限制於針對那些需要補償原告的錯誤標記損害的人
 
 
詐欺意圖的要件
針對錯誤專利標記以及錯誤的待審中專利的標記,該錯誤標記必須是「為了欺騙公眾的
目的」而發生。在錯誤地標記產品時,無意造成的錯誤將不會產生法律責任。
 
意圖詐欺時,必要的心理狀態「出現於當一方對於其言論內容並非如此係有充分的認
知,且因此其言論的接收者將被誤導至認為該陳述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