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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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的動向: 專利有效性判定的「雙軌」流程 (之二)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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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院先做出與由日本專利局隨後的舉發審判判定不同之侵權判定,將有必須讓法院重審的可能性。此爭議的後果會帶來巨大的商業風險,且會加以探討措施,以減少此爭議後果所帶來的影響。 因此,一個專利權的有效範圍的迅速判定是受期盼的,且一個簡單、精確及健全均衡制度是需要被建立的。 下列是專家在研討小組中所作的一些評釋 1. 要求一個在侵權訴訟之後的舉發審判是應該要被禁止的,且依法官之裁量,專利有效性的審議應該要委諸日本專利局。就專利有效性的這樣判定,影響的不僅應該是當事人而已,而且還有第三人。 2. 當專利的有效性變成一個爭論的議題時,若美國的訴訟進行會因為一個案件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中提出再審查而中止執行,應該要參考美國的侵權訴訟制度。 3. 在侵權訴訟中,專利的有效性判定的結果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應該會多於對現行制度的影響。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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