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續上回)

 

2004年6月15日,Prometheus控告Mayo對’623與’302專利之侵權。Prometheus主張’623專利案的獨立項1、7、22、25與46,以及’302專利的獨立項1。Prometheus亦主張數個附屬項,其明文使用高壓液相層析法來操作代謝物之測量,見’623專利的請求項6、14、24、30與53,或硫代嘌呤藥物用為四種特定藥物的其中一種,見請求項32、33、35與36。在Prometheus提出控告後,Mayo立刻撤回了他的宣告,然而還未開始他的試驗。

2005年11月22日,區域法庭繼續針對Mayo的試驗字義侵犯’623專利的請求項7的簡易判決之交互聲請作成意見。Prometheus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 v. Mayo合作服務., No. 04-CV-1200, slip op. at 23 (S.D. Cal. Nov. 22, 2005) (Dkt. No. 227). 在其中的意見,法庭解釋“顯示需要”意謂“一種可能需要調整劑量的警示”。若代謝物的濃度到達特定濃度,這種解釋不需要醫生調整藥劑量;反而是,法庭判定所述兩個「其中」的句子代表「當指定的代謝物達到特定的濃度時,醫生被警示或通知可能需要調整劑量,若醫生相信這是適當的程序。」

2007年1月29日,Mayo提出無效簡易判決的聲請,認為系爭專利是無效的,因為他們所主張的標的在35 U.S.C. §101是不具可專利性的。具體而言,Mayo聲稱該專利不被允許地主張自然現象—介於硫代嘌呤藥物代謝物濃度與功效以及毒性之間的關聯—而該申請專利範圍將完全地先取得該自然現象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