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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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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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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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的解釋:訴訟資料 —從2006年到2008年的資料。 —僅僅檢視地方法院的判決,其中法院基於能夠在再審查中提出的爭論點而考慮請求項的有效性(先前專利和刊物)。 雙方再審查資料 —從2000年到 —在案件的百分之60中,全部請求項被取消。 —在案件的百分之35中,至少一些獨立請求項被修改。 —在案件的僅僅百分之5中,全部請求項被確認。 單方再審查資料 —從1981年到2010年的資料。 —在由第三當事請求人所提出案件的百分之13中,全部請求項被取消。 —在由第三當事請求人所提出案件的百分之60中,至少一些獨立請求項被修改。 —在由第三當事請求人所提出案件的百分之27中,全部請求項被確認。】 但是,再審查不是沒有風險的。例如,沒有保證:訴訟待決所在的法庭在再審查期間將中止訴訟。全國性地,中止聲請的百分之54被獲准。而且所述統計因管轄權而變化甚大。因此,公司應該知道在這爭論點上法庭通常如何裁定。公司也應該考慮:中止是否將不當地使有損害或者對它本身或它的敵手呈現清楚的戰術失利。中止將簡化所述爭論點及/或所述審判嗎?例如,如果請求項沒有被擊倒或被修改,則將仍然有在原來的請求項上的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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