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1.gif (34353 個位元組)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法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7號13 樓
電話:(02)25856688       
傳真:(02)25989900、25978989
       電郵:email@deepnfar.com.tw 
     網址:www.deepnfar.com.tw
 欲月刊紙本之閱讀者,
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自判決瞭解社會與了悟人生(四) 

蔡清福律師

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九十三)

洪順玉律師

Bilski對Kappos:商業方法專利可准,但測試仍未解決 (二)

潘養源

日本之專利實務及審查

胡文和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二)

徐佳琨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吳佩玲

Premier的妙計 (三)

蘇怡瑾

Wyeth v. Kappos判決提供專利期限調整顯著增加的可能

白大尹專利師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續集仍在努力中,敬請期待∼)

卓誌隆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七)

周威廷

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吳怡珊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五)

鍾國誠

平行輸入近況

吳巧玲

EPO決定根絕「濫用」

蔡頌瑾

請求項,而非說明書實施例定義專利保護之範圍

黃郁靜

 

附屬請求項中的特定限制引起該限制未出現於獨立項中的推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朱珮柔

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更大範圍(之五)

賴以斌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尹懷哲

歐洲商標法 (二)

張智能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十六)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重要國家對員工發明的酬庸範圍一覽表

薛家鳳

觀察這些延展案: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三)

王紫潔

在日本的授權合約 (License Agreements):當一方破產時,會發生何事?

林 忠

來自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新顧問對我們獨特系統增加了力量

周大鈞

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王苡甄

商標集錦-英國

李翊群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張煜偉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part 10

許瑄庭

 

 

 

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證明善意

藍含青

五個主要的智慧財產局尋求專利審查的標準化(三)

林宗儒

 

南韓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0年引進“智慧財產訴訟保險”(一)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陳郁晴

聯邦細則第37號第10.85條第a項第2款及第10.85條第a項第5款

楊怡玲

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高志維

新知: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之一)

王聖婷

韓國政府挑選財團以發展10個核心產業材料

黃裕煦專利師

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張桓嘉

近年來在生物基礎聚合物上的智權趨勢(之二)

謝韻聲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2)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四)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基礎理論(72)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3.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法第18條)
(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國際間已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之態樣,為順應國際潮流,並保障業者營業上之努力成果,爰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本法保護之客體,並例示商標得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聲音等之標識,或其聯合式標識所組成,即商標保護之客體不限於所例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