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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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法務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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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b. 未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儘管自1983年以來同時使用,沒有任何事實上混淆的情況被報導。雖然事實上混淆是公認地難以證明,不過同時使用二十多年是一個顯著的時間量。從1983年同時使用該商標以來,並不太可能造成有關商品和服務來源或贊助商的混淆。 J & M商標為著名以實混淆誤認之虞主張異議,且顯然異議人異議迄未證實商標為著名以基於§ 43(c)而為淡化主張。因此,異議人不能就其辯稱之淡化理由獲勝。 2. 被授權人禁反言 被授權人禁反言之決定導致撤銷用於房地產經紀和估價鑑定服務作為團體會員商標的REALTOR和REALTORS的撤銷註冊申請被駁回。請求人,即被授權的地產經紀人和答辯人組織的前成員,宣稱REALTOR這一詞已成為房地產代理人(Real Estate Agent)同義的通用名稱。根據規定,請求人對簡易判決和註冊人答辯的聲請,被視為最後的記錄,而聲請的理由被視為最終的訴書。 答辯人主張,肯定的答辯,即請求人身為答辯人或其聯盟機構之成員多年、被授權作為被授權人使用該商標REALTOR、並被被授權人禁反言原則排除,而不得質疑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認為,請求人,被獲准進入成為有諸多好處之答辯人組織的成員,且在屬於成員授權協議所涵蓋之二十多年期間,已被授權使用REALTOR 及 REALTORS商標,禁止身為前被授權人而挑戰她曾被授權的商標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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