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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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
張桓嘉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 ‧
澳洲蒙納許大學法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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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形使用他人商標是否侵害商標權人之合法權利的不同觀點 即使只是無形使用,商標權人顯然會覺得他人使用其商標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是一種濫用。但那些更具國際觀點的人並非如此確定這種看法。這裡有兩種競爭政策之考量。 商標權人為了建立和打造該商標之信譽,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努力。對商標權人和其他人而言,無形使用競爭者之商標以吸引對於某人商品之注意,於競爭者之商品或服務外,吸引對於某人商品之注意乃搭了前述投入的便車。這實際上是收割了競爭者未播種的成果。這使得競爭者得以盜取這些原為搜尋特定品牌之商品或服務所生的注意。且如果沒有清楚表示這是替代品,還可能欺騙顧客關於競爭者商品來源。這有點類似豎立一個標誌,標誌上說使用者搜尋之品牌是位於某一個地點,但事實上,如果使用者出現在這一地點,他將只能得到競爭者之品牌。 對於那些關於更廣泛的政策牽連和消費者福利的人而言,以上述之方法無形使用競爭者之商標有助於提供消費者在某種商品和服務上更多的選擇,也可以給消費者更好更便宜的替代品,這些替代品是消費者所不知的。這一群人促使強調消費者權益更重於對商標權人的不公。他們主張在網路上透過某一商標表達對商品或是服務有興趣的消費者,只可把商標的使用當作是一種提及該商標所代表之商品或服務之速記法。同時,他們主張消費者對取得所有替代物的資訊是感興趣的。他們也主張在網路上,促銷或是資助替代性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在功能上與下述情節並無不同:消費者在零售店中尋找特定品牌的商品,卻發現它就在競爭品牌的隔壁櫃,該競爭品牌的商品可能吸引消費者的目光,同時更為實惠。對這群人而言,只要資訊的呈現方式不會被誤導消費者,使之相信該商品或是服務是出自其所用於搜尋商標之所有人,消費者就能得利,而此種業務就該被許可。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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