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重要國家對員工發明的酬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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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鳳 資深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法國

德國

美國

所獲得利益的程度

額外酬勞:利益不需是一個因素,但員工在專利實施之後可能會得到較高額酬勞。合理報酬:用於決定額度的因素包括利益在內。

經濟價值是該等指引公式之中的主要因素。如果交易額超過150萬歐元,該等指引提供介於假設授權金的10%80%之間的一個遞減公式。

不適用

外包或以合約另行計算

平常職務過程中所產生的發明可由合約安排(整個產業、工會認可或個別的)來規範

不得實施發明前的限制。發明後的協議有效(除非是非常的不公平)

通用的規則可由合約來改變。若是員工受雇以發明,為了避免任何不確定性,在僱用合約中很可能將會有特定的條款。

最高額度

557000歐元(Hoechst Marion Rousse/雷諾公司)是最大獎賞的其中之一,並有額外酬勞

2004年所決定的關於BE GmbH公司和Co. KG的一案中,核定了823671歐元。然而在德國,酬庸獎勵是常見的,而只有非常具爭議性的決定會被公開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