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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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ier的妙計 (三)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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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上訴。上訴法庭允許關於假冒以及根據法條第10(2)(b)條之商標侵權之上訴,但是不受理其餘的上訴。上訴法庭之觀點: ‧
有關的問題,在假冒訴訟的背景下,並非是否有混淆風險,因為被告的名稱近似於原告的名稱,而是被告使用他的名稱或是他商品或是他的公司的相關是否將被視為一個代表:他的商品是,或是與原告的商品或公司有些相關。混淆的風險是不足夠的。 ‧
即使實際混淆並未顯現出,已經有他人的誤傳。 ‧
沒有證據顯示Premier UK銷售員曾經誤導他人,介紹他們是從Premier(或是從Premier
Luggage或Premier Luggage Company)而從事Premier
UK的生意,而使人相信Premier UK就是Premier Luggage。證據是他們的銷售成果係針對存在Premier Decorations顧客之全國零售店。 ‧
也有Premier品牌商品知識的PCL商品買主,不太會被導引聯想到PCL商品,而在吊牌上有Premier UK公司名稱會被聯想到Premier
Luggage。 ‧
因此沒有實際詐欺的令人信服的證據,故假冒之主張失敗。 ‧
如果Premier UK使用他的公司名稱在PCL吊牌上不等同假冒,則基於使用而提出之商標侵權也會失敗。這是因為吊牌是使用在合法的商業目的,即用來識別Premier UK的商品來源利用和存在商譽以及Premier
Decorations之商品關係。因此在吊牌上使用The Premier Company (UK) Limited之名稱,乃在法條第11(2)(a)中自有名稱之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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