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觀察這些延展案:
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第一審法院駁回特斯克(Tesco)公司如下抗議:此一規定會創造適法之不確定性,並且使異議人在整個異議程序中,負有持續地提出支持性文件之義務;相反地,第一審法院認為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之規則要求異議者僅在接獲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明確要求時,提供延展證據,此舉確實是以依該部門之觀點上,可避免不確定和不明確法律義務之產生。

 

評論

此項判決在異議實務中具有一重要影響。

 

在歐盟商標(CTM)異議中,早先被認定之關鍵日期係歐盟商標之申請日;如果一個先前註冊之商標權存在於該日期,則之後之變動係不相關連的。一旦先前商標權已確立始自該歐盟商標申請日,則一異議者可實際上地放開他的手,走開且靜候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判決。

 

現在清楚的是:事情並不如此簡單,並且的確有一長久之預感,即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就此之直覺性看法較不清晰。要求延展證明,在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異議程序中,不是全然的新要求,且在大多數案件中,異議者面對如此之要求將僅能無奈和順從。嶄新的是透過第一審法院對該實務適法性之確認,其非基於法律之措辭,而是基於在歐盟商標異議規定背後之根本目的。

 

奇怪地,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支持Metro公司並爭執翻轉上訴委員會之決定。在被上訴委員會責難之實務已被寫入在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內部慣例之指導方針下,這或許是不令人意外的。如第一審法院所觀察,那些內部指導方針允許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在即使一申請人並未提出該爭議之情況下,要求異議者提出延展之證據。然而,指導方針係明確清楚地指出,該證據要求必須由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為之,異議者並無明白之義務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