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2.聯邦細則第37號第10.85條第a項
第2款及第10.85條第a項第5款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10.85條第a項第2款及第10.85條第a項第5款處理之事項如同第11條第b項第2款及第26條第g項第2款第A目,即,基於現行法律延展、修正或撤銷之法律主張和爭辯。第10.85條第a項第2款規定,執業者不得“蓄意主張或抗辯依據現有法律是無據者”。此禁令之唯一例外是,符合1983年第11條之修正,也就是 “如果現行法律延展、修正或撤銷之善意爭辯能夠支持,” 主張或抗辯能被提出。就此,應注意到因1993年修正之結果,第11條第b項第2款現規定,任何支持現有法律延展、修正或撤銷之爭論,必須符合非無關宏旨的更高標準,而非僅係被律師的主觀善意所支持。

 第10.85條第a項第5款規定,執業者不得“蓄意就法律或事實作出虛假陳述” 。

沒有任何被報導之決定適用第10.85條第a項第2款或第10.85條第a項第5款,而提出雙方或單方程序於委員會。但是,似乎有理由認為,在處理尋求現有法律延展,修正或撤銷之爭論中,委員會將使用第11條,因為它有一個完善的判例法體系,而不是仰賴適用第10.85條第a項第2款和第10.85條第a項第5款之貧瘠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