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電子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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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次-----
潘養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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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Sorry~續集仍在孵育中,敬請期待) |
增產報國中∼來年再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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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Sorry~本期難產,請期待下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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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瑄庭 |
南韓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0年引進“智慧財產訴訟保險”(留職停薪修養中,來年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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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新知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5.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商標法第6條)(有關商標師之規定,目前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多由律師或具實務經驗之商標代理人辦理,運作上並無不妥,且國際間亦無另行設置商標師制度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第二項後段「;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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