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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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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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Claim 1具有一STF。 如果Claim 1具有的A被視為STF(案例1),所有包含技術特徵A的請求項將被審查。因此在Claim
1具有STF但被視為不具有進步性之下,包括A+B,
A+C,或任何A+其他技術特徵的組合的修改不會構成轉移修正。這是因為它們都包含定義在Claim 1的發明的事物中,其已經被審查且已經認知具有STF。只要修改的請求項中有A,也就是說STF,他們不會被認為轉移修正。 為了確認Claim 1有STF,Claim 1必須至少具有新穎性。 因此,例如當一PCT申請進入日本的國家階段,倘若基於ISR結果以及專利家族的審查之缺乏新穎性的判斷被同意,建議修改Claim 1以在至少被ISR所引用到的引證文件的範圍與每一相對應國家的審查所引用到的引證文件的範圍內具有新穎性。 (2)將有潛力通過的請求項併入較低數字的請求項中 如果在Claim 1的技術特徵A被視為缺乏新穎性(案例2),Claim 1被視為缺少STF。在此案例中,剩餘包括技術特徵A的剩餘claims將被審查是否他們包含STF,並依具有最低序數字的claim之順序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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