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EPO決定根絕「濫用」
(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然而此處產生一個問題,假如該進行檢索的審查委員已經完成了徹底的工作,他或她將
已經針對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提出一後驗(posteriori)的駁回 (也就是在檢索結果的助
益下,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的特徵顯示出缺乏新穎性或發明性的駁回)。這類的駁回開
啟兩年的計時嗎?申請人可以相當適當地申復該些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或該些一體的
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確實為新穎且具發明性,然而任何申復(即使是抗辯)皆開啟兩
年的計時。最近吾人已經注意到官方通知之間非常長的間隔將會佔用該兩年的期間。產
生的利害關係為一申請人可能進行此類申復而被迫於知道其爭論是否具說服力之前提
出分割申請案
足夠的沈思,讓我們等待行政議會的判決。
 
其他被提議的規則改變
下列其他被提議的改變正在進行:
˙用以促進所謂「複雜的申請案」(就是被認為缺乏支持、清楚或簡明而達到不可能進
行有意義檢索程度的申請案)之審查的條款。
˙對於檢索意見的義務回覆。
˙對於EPO針對一PCT申請案而擬定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義務回覆。 
˙對於修改基礎的詳細指明(這對本所而言並無改變,我們一貫地會向審查員指明何處
可找到對修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