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2、法院的判決(續)

此外,在研究先前技術時(如同將被理解的),只是推斷一個本領域技術人士能夠嘗試達到這些發明的特徵是不足夠的;應該有一個讓一本領域技術人士實際上會嘗試達成這種發明的特徵等等的建議,來作為輕易達成這種發明的判斷。

法院從上述觀點討論了在此案中的差異。法院認為,本發明與先前技術區隔的特徵具有解決提高連接的可靠性和維護的簡易性等問題的目的,這是不容易讓人聯想到予以解決的差異,因為證據A-4不包含任何使用雙酚 F苯氧基樹脂等的建議。

 

3EPO的審查指南

上述IPHC的標準是類似於EPO中的審查指南(EPO審查指南)C部份第IV章第11.7節中所述的問題-解決與可-會的辦法(以下引用EPO指南時,省略「C部分,第IV章」)。

1)問題-解決辦法

問題-解決辦法包括三個階段:(i)決定最接近的先前技術;(ii)建立一個客觀的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iii)考慮所主張的發明(從最近的先前技術與客觀的技術問題開始)對本領域技術人士來說是否顯而易見(EPO指南的 11.7節開始)。

彈出編輯框考量所主張的發明、最接近的先前技術與它們之間的差異(所主張的發明的「區隔特徵」)以建立(ii)所欲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技術問題意指修改或調整最接近先前技術的目標與工作,以提供本發明所提供的超越最接近的先前技術的技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