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1.gif (34353 個位元組)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法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7號13 樓
電話:(02)25856688       
傳真:(02)25989900、25978989
       電郵:email@deepnfar.com.tw 
     網址:www.deepnfar.com.tw
 欲月刊紙本之閱讀者,
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自判決瞭解社會與了悟人生(三) 

蔡清福律師

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2010年中的新訊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九十二)

洪順玉律師

最高法院迴避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二)

潘養源

日本較寬廣之新式樣保護的策略

胡文和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一)

徐佳琨

美國上訴法院確認有“獨立的”書面說明要件

吳佩玲

Premier的妙計 (二)

蘇怡瑾

Wyeth v. Kappos判決提供專利期限調整顯著增加的可能

白大尹專利師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續集仍在努力中∼)

卓誌隆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六)

周威廷

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吳怡珊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四)

鍾國誠

時間是最重要的關鍵:在商標爭議中有關的日期

吳巧玲

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禁止分割

蔡頌瑾

Kara Technology Inc. v. Stamps.com Inc. 於2009年9月24日的判決
請求項,而非說明書實施例定義專利保護之範圍

黃郁靜

 

HYATT v. DOLL(專利及商標局代理局長)聯邦巡迴法院支持未及時提出的聲明之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朱珮柔

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更大範圍(之四)

賴以斌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尹懷哲

德國專利法 (二)

張智能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十五)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重要國家對員工發明的酬庸範圍一覽表

薛家鳳

觀察這些延展案: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二)

王紫潔

在日本的授權合約 (License Agreements):當一方破產時,會發生何事?

林 忠

美國專利商標局廢止經由前政府提議的爭議的專利規則包裹

周大鈞

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王苡甄

商標集錦-英國

李翊群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張煜偉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part 8

許瑄庭

 

證明善意

藍含青

五個主要的智慧財產局尋求專利審查的標準化(二)

林宗儒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陳郁晴

C.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程序/倫理規範

楊怡玲

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高志維

高血壓藥物之專利無效

劉忠軒

最近韓國智慧財產法庭審判的趨勢及前景(續)

黃裕煦專利師

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張桓嘉

近年來在生物基礎聚合物上的智權趨勢(之一)

謝韻聲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9)

林明燕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1)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三)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基礎理論(71)

蔡律法律師

 

本期增刊∼文章乙篇

假的總統參選聲明 

 

 

蔡清福

 

法訊新知

台灣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2.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5條)
(本條之目的在於規範具有商業性質之使用商標行為。所謂「行銷之目的」,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之概念類似。現行條文僅以概括條文方式定義商標之使用,其內涵未臻清楚,爰參考日本商標法第二條之立法形式,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