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未繳母案費用之歐洲PCT案的
禁止分割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續上期)
第159條名為「進入歐洲階段的必要條件」,意味著直到費用支付後,才發生進入階段。
第160(1)條規定表明假如未於期限內支付費用,該申請案被視為撤回。這似乎暗示即使
未支付費用,該申請案必定已進入歐洲階段,但似乎是於其進入的同時,被視為撤回,
且除非行使進一步的救濟程序(即支付更多的費用),否則法律後果隨之而來。同時,
歐洲-PCT申請案不能被視為在EPO待審中。
 
總結來說,來自一PCT案的歐洲分割申請案只能在當已支付申請費和指定費以及審查費
用,並已符合其他EPC第159(1)條規定所訂定的要求,而於進入歐洲階段之後提出。(假
如國際檢索報告ISR延遲,則在進入歐洲階段時審查和指定費可能還沒屆期。)
 
申請人在31個月期間屆期時,發現PCT申請案中已被EPO(作為國際檢索單位ISA)
檢索的發明不具價值,而對於在國際階段期間未被檢索的部分感興趣時,必須針對未被
檢索的發明提出分割申請案。然而,在當前的PCT申請案成為待審中的歐洲-PCT申請
案(即已進入歐洲階段且已支付費用)之前,該申請人不能提出分割申請。
 
該些基準越權了嗎?
EPC2000第153(2)條表明「對於歐洲專利局為被指定或選擇之專利局,並已被授予國際
申請日的國際申請案,應等同於一般的歐洲申請案(歐洲-PCT申請案)」。 這似乎暗
示只要一PCT申請案具有一申請日並指定EPO,其會被視為一歐洲申請案(即使在該申
請案進入歐洲階段之前)。此規定將與該些基準相矛盾。就我們所知還沒有澄清此矛盾
的判決。
儘管如此,該些基準代表了EPO的現行實務,即歐洲分割申請案僅能在PCT申請案已
進入歐洲階段之後,才能向EPO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