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是否該在

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判決([Gyo-hi]318/2007)-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日期

程序

1994年8月26日  

申請專利

2003年6月20日

專利領證

2003年12月26日

對專利異議

2005年12月7日  

X請求更正

2006年2月22日                   

JPO決定撤銷專利

 

X提出訴訟要求取消JPO的決定

2007年6月28日   

原法院(高等智財法院,二部)駁回了X的請求

 

X提出要最高法院受理上訴的請求

20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作成判決(下稱「判決」)

 

(2)更正

儘管對專利異議在JPO懸而未決,X仍請求以下專利更正(以下「更正」)。

內容更正

更正(a):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X主張它是「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

更正(b):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X主張它是「模糊描述的澄清」)。

更正(c):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X主張它是「描述上表面錯誤的更正」)。

更正(d):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X主張它是「描述上表面錯誤的更正」)。

 

(3)JPO決定撤銷專利

JPO認定更正不能接受,而決定撤銷該專利(下稱「決定」)。

「決定」的理由主旨如下:

-更正(b)並非旨在「申請專利範圍的限縮」,“在敘述的錯誤或不正確翻譯的更正」或「模糊描述的澄清」,而實際上擴大了申請專利範圍,所以不符合更正條件。因此,包括更正(b)的更正是不能接受的,而不需要對其他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判斷。

-根據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的敘述,該發明不具有進步性(專利法第29條第2項)。X對高等智財法院提出訴訟,根據「決定」沒有判斷相對於更正(a)、(c)和(d)之更正條件,而主張撤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