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重要國家對員工發明的
酬庸範圍一覽表()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法國

德國

美國

員工

權利

平常職務過程中所產生的發明:雇主擁有權利,但員工有權要求[額外酬勞]。平常職務(在雇主協助下)過程之外所產生的發明:雇主擁有權利,但雇主有權以 [合理報酬]強制財產轉讓。平常職務(無雇主協助下)過程之外所產生的發明:員工擁有權利。

員工擁有其權利,但有義務將每一件發明告知雇主。雇主有權以 [合理補償]主張其對於服務發明(僱用過程中所產生的發明)的所有權。雇主無權要求自由發明(僱用過程之外所產生的發明),但或許可以取得非專屬授權以供使用。

員工擁有其權利,然而若是雇用以發明,雇主將有權要該發明讓與雇主而不支付額外的酬勞。否則,沒有讓與的義務,但可能要求員工給予雇主非專屬無權利金授權以供使用。

計算方式

額外酬勞:沒有法定公式,通常是基於薪資而照合約來計算。合理報酬:沒有法定公式,通常是基於經濟價值和員工貢獻來計算。

按照勞工發明法案以及伴隨的指引(複雜的公式)來計算。相關的參數包含:經濟價值、該員工職務說明、該員工的角色以及雇主自身的貢獻。經濟價值典型地依據理論上的授權金所決定。

若員工不是受雇以發明而且員工同意讓與該發明,雇主與員工會需要協商該商業條款。若是員工受雇以發明,讓與時不支付額外的酬勞(薪資構成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