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DEEP & FAR

 

 

日本較寬廣之新式樣保護的策略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例如,D1137667及D1137869係註冊為相關新式樣。這些物品

是用於處理融化金屬的杓子。這些杓子經由看起來有點像象鼻的管子來分配融化金屬。

D1137667及D1137869係註冊為相關新式樣之事實表示,具有一介於D1137667與D1137869間之形狀的另一用於融化金屬的杓子,係落入D1137667及D1137869之權利範圍中。因此,多個註冊為相關新式樣之新式樣的所有人能自信地實施所註冊的新式樣權利,而一第三者將發現,要使用一與所註冊的新式樣類似之新式樣是困難的。

事實上,因為具有一雙環且朝下的管子之一用於融化金屬的杓子與D1137667類似,故日本法院判決侵害。假如原告只有D1137667的話,要說服法官相信D137667和被控侵害的產品彼此類似是相當困難的。但D1137667具有一朝上的管子而D1137869具有一朝下的管子,且因為它們係註冊為相關新式樣,故日本法院認為雖然被控侵害的產品具有一朝下的管子,其仍與具有一朝上管子之D1137667類似。

當一相關新式樣之所有人亦具有一局部新式樣權利時,這種組合提供了甚至更有效的保護。D1137667及D1137869之權利所有人亦擁有D1129216,D1129216係註冊為D1137869之管子的局部新式樣。此外,D1137869之所有人已廣泛地註冊他的新式樣,以擴大他的權利範圍。因此,第三者無法使用任何與所註冊的新式樣類似的新式樣,故所有人能壟斷用於融化金屬的杓子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