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
|
||
|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b. 未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沒有字母或設計是否會主宰一個複合商標的通用規則。字母或設計的支配地位並非決定性的議題。沒有商標的元素會被忽略,只因為它是較不居於支配地位的,或是假使單獨使用是不具有商標意義的。設計商標的口語或可發音元素,在採用未經設計下,不需要本身是以區別商品。經設計之字母商標的性質是他們同時帶有視覺和口語象徵的性質,且都必須權衡其上下文。觀察一項設計,不是從口語,且經設計之字母設計不能被僅僅視為作為一個文字商標。商標必須考慮到他們的整體,而不是切割或分割成組成部分。所涉及的商標所創造的印象,每個都被視為一個整體,是重要的。 申請人的商標,當被認為與每一異議人註冊的 J&M商標有關時,在外觀、發音、內涵和商業印象上有差異。這是其如此勝出其他因素,而使申請人在混亂誤認的可能性這個問題上獲勝的關鍵。 異議人其商標已被廣泛使用和宣傳的一般和自我服務的聲明,在建立異議人商標名氣上,少有權重。沒有具體的銷售或廣告數字的證據,而異議人沒有在使用個別J&M商標的時間長度方面提供證據。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不能確定是否或在何種程度上,任何特定的J&M商標已取得公眾的認可和聲譽。單單有一個商標在使用中時間的長度,其本身不會建立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而使得它可以被認定為著名。沒有基於J&M商標銷售和支出的數量或各類商品廣告的資訊。沒有建立的各項 J&M商標或其中之任一個是著名的和為消費大眾眾所周知的記錄證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