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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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9) William G. Barber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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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結論 因於適格商標中創立「一般財產權」,Schechter所展望之淡化保護係一「根本」原理已被主張。作者回復分兩部分。首先,法已通過該觀點。國會及許多州立法機構已做成提供淡化保護之政策決定。現在的問題不是我們是否應有淡化法,而係如何正確地詮釋該法。其次,雖沒有小心運用,淡化會是危險理論可能是真的,然較發明一些變異淡化理論使法院於判斷商標何時被稀釋及何種商標具保護適格時陷入混淆之泥沼,忠實地遵守淡化基本原則(名聲、獨特性及實質相似性),將於適用該等淡化法上提供一更合理基礎。嚴謹地適用該等原則,提供限制理論運用至一對於著名商標有獨特聯結之正當威脅之相當狹隘類型案件之固有保護,因而充分地保護避免理論可能肆虐及過渡地妨礙競爭之可能性。 法院亦應不會關注嚴格地適用淡化基本原則將導致保護過窄。傳統商標侵害及不公平競爭法在多數案件中提供足夠之保護。淡化保護之「非常救濟」必然及在定義上, 應僅被行使於防止真正地著名及獨特商標之侵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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