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承諾讀者刊載系爭專利歷次修正內容,以候公斷。茲謹表列系爭專利歷次申請
專利範圍如次,並將涉及實質內容變更之部分以底線標之: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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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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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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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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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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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製凸凹各式花紋輥轆於粘性膠帶表面壓印凸凹各式花紋使粘性膠帶之粘膠與捲表面之接觸面積減少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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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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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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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黏性膠帶具凹凸部份(包括各種粗、細及點線構成之凹凸部份)係以一定規律以為撕斷方向之結構。
(2) 同(1),其凹部之點線設計形成規律之連體以定撕斷方向之結構。
(3) 同(1),其凹凸部具導向性質並有助於美觀線紋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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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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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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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包紮用粘性塑膠帶,係由塑膠皮及粘膠兩層成捲所成,其中塑膠皮平面部份塗佈有粘膠層,另一面則呈凸凹,使相疊成捲時易撕斷及拉離為特徵之構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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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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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60/12/1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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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包紮用粘性塑膠帶,係由塑膠皮及粘膠兩層成捲所成,其中塑膠皮平面部份塗佈有粘膠層,另一面則呈凸凹平衡直線或曲線、點線條紋,於使用時易撕斷成整齊斷面及相疊成捲後易展開拉離為特徵之構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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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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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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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包紮用粘性塑膠帶,係由塑膠皮及粘膠兩層成捲所成,其中塑膠皮平面部份塗佈有粘膠層,另一面則呈凸凹平行直線、點線或條紋,於使用時,免用任何刀具而用手即可沿凹部弱點撕斷成整齊斷面為特徵之構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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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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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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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易撕斷成整齊斷面之包紮用粘性塑膠帶,係由塑膠皮及粘膠兩層成捲所成,其中塑膠皮平面部份塗佈有粘膠層,另一面則呈連續橫向塑膠帶全寬之凸凹平行直線、點線或條紋,凸出部份較厚抗撕力強,凹入部份薄抗撕力弱,於使用時,免用任何刀具而用手即可沿凹部弱點撕斷或整齊斷面為特徵之構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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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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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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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前次修正中誤繕之“或”字,改正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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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參閱,謹將歷次修正可能涉及實質內容變更之部分整理條載如次,以利讀者比對: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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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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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實質內容變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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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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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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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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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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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括各種粗、細及點線構成之凹凸部份;
2、
係以一定規律以為撕斷方向之結構;
3、
其凹部之點線設計形成規律之連體以定撕斷方向之結構;
其凹凸部具導向性質並有助於美觀線紋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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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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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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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紮用;
2、
由塑膠皮及粘膠兩層成捲所成;
3、
其中塑膠皮平面部份塗佈有粘膠層,另一面則呈凸凹;
使相疊成捲時易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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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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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60/12/1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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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另一面則呈凸凹平衡直線或曲線、點線條紋;
2、
於使用時易撕斷成整齊斷面;
相疊成捲後易展開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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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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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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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另一面則呈凸凹平行直線、點線或條紋;
2、
免用任何刀具而用手即可沿凹部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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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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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最後核定書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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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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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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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另一面則呈連續橫向塑膠帶全寬之;
2、
凸出部份較厚抗撕力強,凹入部份薄抗撕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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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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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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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民國六十年代異議程序曾涉有實質內容變更之爭執,然:一、當時並未精細主張 何一次修正有何實質內容變更情事;及二、當時主張之實質內容變更之理由或主張與現 在不同。故縱使有同一事實之適用,然必有不同理由之發生,故各級行政及司法機關一 逕以「一事不再理」駁回此一攻防,實屬牽強、昧著良心而無正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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