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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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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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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也談死刑 (上) 

蔡清福律師

新式樣專欄 (十九)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八十二)

洪順玉律師

歐洲專利局總裁Brimelow請求對軟體專利的判決(三)

潘養源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一)

徐佳琨

專利律師未必是侵害或有效性上的專家證人

吳佩玲

足球瘋 (三)

蘇怡瑾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郭宣甫

歐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白大尹專利師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張柏淵律師

Crocker判決之探討:外國商標在美國之保護(之二十五)

卓誌隆

對於專利訴願所公告的新實施細則

周威廷

 

波特新知

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吳怡珊

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七)

鍾國誠

精通、消除隔閡與混亂的可能性:從經驗主義與論理主義分析

廖學能

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吳巧玲

保護發明—在預算受限的時代

蔡頌瑾

重新聚焦於USPTO面詢實務

黃郁靜

首爾高等法院裁決用以在搜尋引擎服務中提供未經著作權持有者同意的圖片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責任

朱珮柔

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八)

賴以斌

在日本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尹懷哲

歐洲專利法 (二)

張智能

韓國可專利標的(三十三)

陳俊元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五)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雖然是尋常的涵義,法院必須化解詞彙爭議

薛家鳳

美國年度評論(一)

王紫潔

最高法院復審BILSKI/CAFC判決

林 忠

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周大鈞

網站和公司名稱不一定是較早權利

王苡甄

商標集錦-日本國

李翊群

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其他法的修正

張煜偉

關於日本專利法的修訂在日本專利局的轉變 (三)

郭俊廷

法院闔上手機鈴聲的著作權案件– part 2

許瑄庭

證明善意

藍含青

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三)

林宗儒

意見-數十年的商標判例仍讓擁有者處於危險中

陳郁晴

普通法院認定咖啡標籤相似,發回混淆認定案例

楊怡玲

歐洲專利大會規則 – 不再像以往為商業模式

高志維

汽車第二電池發展之競賽

劉忠軒

韓國專利法案對於新穎性破壞之事件提供申請人六個月「安全港」

鄭凌軒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9)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三)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基礎理論(61)

蔡律法

法訊新知∼
EPC施行規則重要修正-依2009年3月25日行政議事決定之修正/新法條:
EPC第137條—歐洲專利申請之修正
(1) 接獲歐洲檢索報告前,申請人不得修正歐洲專利申請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但有特殊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