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二)

 

張智能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相對於歐洲檢索報告所附的歐洲檢索意見,「第一次來文」是指審查部門的第一次實體審查報告。

非常重要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洲專利法 (EPC) 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24個月的期間期滿之後,除非適用EPC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情事,否則任何分割申請都不得再提出。

在EPC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情事中,假如審查部門發出一來文,其中審查委員以缺乏發明單一性予以核駁時,申請人被授予另外24個月的期限,提交分割案申請。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根據第36條的規定,新的期限不能延展,並且不受理進一步處理的要求。(修訂後的EPC施行細則第135條第2項)

為了應付在2010年4月1日前就已經屆滿根據修訂後的EPC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所規定的24個月期限的情況,一個過渡條文規定:

「如果修訂後的EPC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所規定的24個月期限在2010年4月1日前已經期滿時,分割申請仍得於期滿日起6個月內提出。若它們在2010年4月1日當天仍在進行中,則它們將續行原期日且不少於6個月。」

因此,當24個月的期限已經在2010年4月1日期滿,或在2010年4月1日起算少於6個月內期滿,則直到2010年10月1日,申請人仍有機會提出分割申請。這6個月的期限也不能延展,並且不受理進一步處理的要求。(在2009年3月25日,行政委員會的決定第3條第3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