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美國年度評論()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自從美國聯邦藍姆法案生效日起,第五十八年度商標和不公正競爭法理之特色,或在關注於三項議題:商業使用之性質,巴黎公約解決國內爭議之重要性,和嚴格遵守商標申請實務之程序要件之重要性。這些議題並非必定互斥,更確切地,前兩項議題尤其常常出現在同一案件中。

 

法庭持續增加關注在商標使用之性質,其可顯現於兩種案件上,第一種,為更加常見,而聚焦於尋求保護之原告有義務去展現其商標在商業上之使用;然而,今年判例法的弔詭之處在於,原告在美國境內並無明顯使用其商標,但一事的案子卻提出大量基於在美國宣稱惡名昭彰的訴訟訴因(案由)。這些範圍涵蓋依聯邦藍姆法案第43(a)44節之救濟訴訟至巴黎公約之第6-2條和第10-2條,甚至是泛美公約之第7,8,20,21條。

 

雖然紐約南區巡迴法院之見解已問世,但去年來在這一區域中,重要事件為以下兩個巡迴法院之見解,一為,第九巡迴法院認可一些案例中可有一對屬地主義之例外,該等案例涉及著名和眾所周知的商標,而通常對一個沒有在國內使用該商標國外原告之限制救濟。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學說根據以支持,一個墨西哥原告在美國法上擁有起訴之能力,但該法院確實提出一項驗證法,用於判定系爭商標係足夠地著名而能符合保護之資格;一為,該商標必須取得第二層意義,二為,在美國相關地理市場中,有相當比例之消費者必然熟悉該符號。

 

在第二巡迴法院之見解中,該法院有機會去聽證,一古巴公司因古巴禁止於美國販賣雪茄,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