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革命引起之物質發舒,經醞釀、發酵後,帶動包含金融產業迄至泡沫爆炸以前之無限榮景,此其間基於個人主義而發展之公司或私營企業制度顯然扮演著推波助瀾之重要角色或效果。詳言之
,基於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之設計,人民敢於創新、投機、行險僥悻
、或甚至鋌而走險以博取可能之豐厚利潤或想像之美好未來,其原因則在於損失有限,或承受得起。
不知幸或不幸,前述制度設計固然帶來了不起之物質文明成就,然而也出現各種地球資源有耗盡之虞,致人類如何存續之慮已非危言聳聽。此外,出因國內人民或國際間貧富落差加劇所生之實際或想像之不公不義,導致偏激份子或受其影響之人走向或組成惡勢力或恐怖組織,以為自己或他人尋求正義或主持公道,亦屬堪慮之亂源。
經營一公司或事務所,除須戮力或維持自身成長或續存外,相信多數人不會、亦認為無必要顧及國家發展或人類生存之層次。此除因兩者間距頗大而難有交集外,多數人於事業之經營或已精疲力竭,何有心神再事顧及國家或人類,尤以考慮在競爭激烈時代,相同性質之實體頗多,商場廝殺圖存猶慮無暇,遑論尚有閒情逸致於「高處不勝寒」中唱高調。任人皆知:一實體在資源競逐中,欲擺脫糾纏或鶴立雞群,須雕塑出自己特色或利基(nitch)。本所在此一原則支配下,領悟或堅持以下創設、立足及發展之次原則:
一、
本所存在之價值在於與眾不同,而此不同並非僅在標新立異以圖自身之存續或發展,而在追求對社會、國家、世界或人類有實質之顯在或潛在益處;
二、 本所絕不追求短暫或盲目之客戶或自身利益;
三、 雖事業之經營未必與國計民生相關,然心懷前述原則與次原則
,本所隱約覺得對維持社會善良風氣、確實保障客戶權益、衛護自身紮實發展及圖謀人類之長遠利益做出微小而潛在之貢獻;
四、 「縮則卷藏於密,放則瀰漫六合」,或許未來我們能做出更大之發展與貢獻。(道法法律事務所
蔡清福9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