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2007.07.18於國際醫學期刊-Prostate發表之技術,於2008.2.12是否尚得申請專利?
答:因題述發明內容已發表於國際醫學期刊-Prostate
(2007.07.18)屬「已公開」,而喪失發明之新穎性。詳言之,凡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已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將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台灣發明專利;質言之,前述公開因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24條(1)款「因研究、實驗目的」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要件,故無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之可能。因此,本案於台灣將因無法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故實際上並無合法申請之可能。
2. 但美國有不同於世界各國不同之規定,即可於公開後一年內提出申請。故此時,世界上將僅剩美國可提出申請。
註: 論文可享有專利法第24條(1)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