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外界燈光會否太亮? (故投影機須夠亮)

答:是。

 

51:說明是給法官及雙方律師等多人看?

答:所有在場之人。

 

52: 說明時間可有15-25 分鐘?

答:只要沒冷場,通常沒問題。

 

53:如何決定某項申請是否符合申請“發明專利”及/或“實用新型專利”及/或“外觀專利”的申請要求?

答:欲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應申請外觀專利;但發明或新型專利,則可保護一種概念。

 

54:甲廠商有協力廠商乙及丙分別擁有相關產品之新型及發明專利,其中發明專利範圍涵蓋到申請在後之新型案,乙亟欲在代工機會中勝出,甲卻不願意惹有任何專利侵權問題,則乙當如何是好?

答:乙可行之道如下:

1. 如認設法迫使發明專利範圍縮減,即可免於侵權,則應進行舉發。此時,應確認所引用之專利文獻及/或教科書之證據力是否非常堅強?

2. 如是,則甲願否認同該專利文獻及教科書之證據力?

3. 如是,因舉發專利案件通常要耗時數年,在舉發確定之前,甲是否願意承擔該舉發案尚未確定前,產品可能有之風險?

 

55:A、B、C三人之發明讓與D學校申請中華民國專利案,該三人是否得將該發明之美國專利案申請權讓與A,並且主張該中華民國專利案(申請人為D學校)為優先權,而由A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案?如該三人係將該發明之美國申請權讓與E公司,則得否由E公司主張中華民國專利案(申請人為D學校)為優先權,而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

答:因專利屬地主義,故各地權利亦個別論斷。詳言之,除非該三人已賣斷其專利權,否則各國權利本得讓與不同人申請。但專利申請權與優先權主張權乃兩不同權利,得於國外申請專利,並不代表得於國外主張國內優先權,此須ABCD四方默示或明示同意為之始可。此外,各國就此兩權利之實踐方式亦有不同。例如,有些國家著重發明人相同,如美國;有些地方著重申請人相同,如大陸。但不管何一方式,原則上皆可主張,只是須否補充文件以證明是否確實被准許得以主張優先權有所不同爾。

 

56:申請專利前,須否已有實際成品?

答:專利所保護者,乃係一種概念(例如是,使電腦以特定方式統計出結果)。僅須該概念為熟習於本技藝人士所認為可行即可,毋須有實際成品之呈現。

 

57:某些SNP雖為已知,但其用以評估痛風和高尿酸血症之功能乃前所未見,則據此之專利申請可否邀請專利?

答:只要是有用之新想法或應用,或新概念,如並非顯而易見,都可以申請獲准專利。故利用已知之特定基因(或已知SNP)來評估痛風和高尿酸血症,既前此未曾被人使用,自得據以申請專利。

 

58:承前兩問,專利申請前,市面上皆尚無評估痛風或高尿酸血症之套組或其他商業成品,則於申請並獲准專利後,如有相關成品使用所申請之SNP來檢測痛風或高尿酸血症,是否必然侵害該專利?

答:透過申請專利範圍之適當撰擬,可以達到無論相關成品透過何種方法來檢測該些SNP,皆須支付該專利權利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