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40: 美國法規是否有類似我國專利法第34條「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之規定? 答:美國無類似規定。 依美國法,欲爭執專利權誰屬,須在發明專利申請仍符合特殊新穎性規定前提下,且在後申請專利之一造須在前申請案公開或核准後(以先者為準)一年內提出,藉由Interference程序(美國專利法第135條)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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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1:台灣案得為PCT優先權主張之基礎嗎? 答:可,此係基於PCT之明文「4.10(a) Any declar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8(1) ("priority claim") may claim the priority of one or more earlier applications filed either in or for any country party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or in or for any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at is not party to that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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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2: 我方已就準備好之申請文件取得第三方電子時間戳證明,是否即可確保最終之專利申請權利? 答:取得第三方電子時間戳證明僅能用以證明貴方創作在先,而達到著作權保護之效果。但任何人(含該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貴方之巧思,否則貴方之巧思將因喪失專利新穎性,而人人可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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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3:如何決定某項申請是否符合申請“發明專利”及/或“實用新型專利”及/或“外觀專利”的申請要求? 答:欲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應申請外觀專利;但發明或新型專利,則可保護一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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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4:“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專利”三者在 「防止他人侵權」方面如何比較? 答:發明或新型保護創作概念,保護範圍大,可及於相同或類似之概念;但外觀專利僅能保護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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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5:我們于中、港、台,全都還未有正式遞交申請。請建議在那一地區先申請,對在台的申請最有利(在“成功率”以及“成本”兩方面)? 答:只要尚未公開,何地先申請差別不大。但如要改寫說明,建議委由本所處理,以保障最佳品質,並因有最合格之專利說明書,而可直接做為香港及大陸之送件版本,日後答辯成本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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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6:如何決定某項申請是否符合申請“發明專利”及/或“實用新型專利”及/或“外觀專利”的申請要求? 答:欲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應申請外觀專利;但發明或新型專利,則可保護一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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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7:法院開庭時有無使用輔助設備之環境限制? 答:原則上,使用投影機、實物操作及講解,皆可;但仍取決於個別法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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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8:使用投影機,可生動、並以動畫表達,但有牆面可以投嗎?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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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9:有桌子可以放投影機?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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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9:有電源可以接?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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