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36: 為何國內外相對應專利範圍不同? 答:此種情形,常以各國檢索及審查之詳密程度不同為主要原因。例如,如發現美國專利之範圍比台灣更小,很有可能係因引證資料之故。此時,吾人得引用引證資料,以迫台灣專利縮減其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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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7: 利權之解釋及侵權判斷基本原則如何? 答:專利權範圍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即:
一、獨立項與附屬項均係「個別獨立」、「分別有效」之申請專利範圍,任何抵觸該兩者中任一者之產品皆有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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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8:
公司更名與名義所有人變更登記之關係如何?
答:謹依更名問題,扼要回復如次:
一、既由新公司承受原被合併公司一切權利義務,其權利移轉關係即非轉讓(讓與或讓渡),而僅須為變更登記即可!
二、變更登記應提出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向官方為之!此於各國莫不皆然!
如延後辦理變更登記,易遭對手自程序上攻擊:「XX公司既已不存,如何能為行為,故未變更前所為行為應屬無效」。雖公司亦得為如次之實質防禦:「本公司既已實體上擁有該權利,稍微稽延程序之辦理並不生損害於任何人,且任何人均知XX即本公司舊名之一,是本公司於權利之享有有何可議」!雖立論鏗鏘有力,為免日後額外麻煩,如無其他不便,仍請早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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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9:
事務所有無可能就公司所委辦專利案件一概做出前案檢索?
答:茲將此議所涉問題分析如次:
一、根據業界經驗,除非代理人本身來自該行業之極資深研發人員,否則,一徹底之檢索需費新台幣百萬元之譜;
二、有些事務所號稱:如受委託處理案件,其可附送檢索,必係潦草之概略「意思性」檢索!
三、最低程度之有效「像樣」檢索,應連上某資料庫,例如,美國專利局網站,找出「數篇」相涉專利!眾所周知,找出專利尚屬小事,花心力去研究,然後找出區別,才屬大工程!因此,吾人可做出如下結論:正常營運之事務所,不可能免費代行徹底檢索!正常經營之公司,亦不會強迫事務所做出所謂「免費」之徹底檢索!
四、研讀調得之說明書,原則上收費因承辦人而異,由每小時二千元至七千元不等!因費用不低,且效果未必能媲美技術背景精深之公司研發人員,故如公司有意加強申請前檢索,本所強烈建議公司內部建制此種人才,以利節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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