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某公司於2008年6月20日提出美國PPA案(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申請,若於一年內以其作為優先權提出正規美國申請案,請問:
        (1)正規申請案之內容是否可以超過先前完成之PPA內容?
        (2)正規申請案向TW申請,優先權之範圍為何? 專利被舉發時,如有修正必要,應於何時
            為之?

答:正規申請案之內容(假設為A+B)可以超過先前之PPA(內容假設為A),但:
        1.正規申請案有兩申請日:內容A部分主張PPA、內容B部分以non-PPA真實申請日為準;
        2.以正規申請案再向台灣申請時,除非仍在PPA申請案一年內,否則其優先權效果僅能及於正規
           申請案申請日範圍。 舉發一旦作成審定,即再無答辯機會。審定前雙方可能互換答辯狀好幾
          次,但任一方無法預料何時對方不再遞狀,或程序將終止。限縮專利範圍要在第一瞬間作成一
           事,極為重要。因出了智慧局之門,就再無修改機會,將後悔無門。

 

10:1. A廠商已公開銷售了一個GPS裝置,這個GPS裝置中使用了X方法, X是一種在時間軸上對齊圖片與地圖座標的方法。已知X獨步市場、即可專利的,但是A在該GPS上市前未就X申請專利。然而因為X方法是預製在該GPS的IC電路上,使用者或one skilled in the art即使買了該GPS,仍無從得知X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或手段。請問:在不對X加入new matter的狀況下,A現在還可以就同一X申請專利嗎?(註:迄今市場上還是沒有功能可以超越該GPS裝置之X方法的其他產品。)2. 果然,則大衛史考特明天還是可以就「如何把紐約自由女神變不見的技術」申請專利,即使全世界都看過這個魔術!或者Coca Cola還是可以就其「配方或調製可口可樂的技術」申請專利,即使大家都喝過可口可樂!是否正確呢?

答:
1. 如題目中所稱「使用者或one skilled in the art即使買了該GPS, 仍無從得知X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或手段」為真,當然可以申請專利。 如另加新事務,當然更可以。

2. 是的!但請注意魔術之專利標的適格性。  

 

11:2004.11.15某發明已發表並刊載於某學術期刊、2005.4.12於送件申請台灣專利時主張自2004.11.15起的6個月新穎性優惠限期 ,請問申請美國專利最後期限為何?

答:美國雖可主張台灣優先權,但其前提須為無其他干擾事由。以本問題而論,發明公開日早於優先權日,而美國因採先發明主義而本可於公開後一年有效申請,故台灣專利優先權對美國專利已無意義。本問題之答案為,美國專利申請案最後申請期限為2005.11.15。

 

12:進行舉發時,如何對比本發明與引證資料或習用技術?

答:舉發答辯時,是將被舉發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或獨立項,與對方專利說明書所有內容做比較。換言之,我們不能援引對方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或其附屬項之請求,而逕主張其專利之揭露內容或證據作用僅及於此。其關鍵點在於: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會作何種聯想?詳言之,如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必不作他想,則對方專利之貢獻僅及於其獨立項及附屬項所述者。但如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不會如對方專利自我限縮,則我們不能主張對方專利之貢獻僅在於其申請專利範圍。

 

13:何謂「熟習於本技藝人士」?

答:「熟習於本技藝人士」是假設的理想人,就像法官要公平審判一樣,法官被假設是神的天使。審查員要假扮自己是「熟習於本技藝人士」,要公平、公正、合理為審查。

 

14:申請人名義有無敏感之考量?

答:總使兩家公司彼此有恩怨,在專利申請上,理論上並無必要考量使用他人名義以避開可能之牽扯。因專利可准與否在於是否滿足專利要件,而非了斷或涉及私人恩怨。

 

15:專利被舉發時,如有修正必要,應於何時為之?

答:舉發一旦作成審定,即再無答辯機會。審定前雙方可能互換答辯狀好幾次,但任一方無法預料何時對方不再遞狀,或程序將終止。限縮專利範圍要在第一瞬間作成一事,極為重要。因出了智慧局之門,就再無修改機會,將後悔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