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當專利申請時,就時間性及費用考量,優先申請哪一國(台灣、美國、歐盟、PCT、日本等國)的專利較佳?為什麼?

答:如所載各國皆欲申請,則以台灣及PCT同時為佳,因台灣為母國,且非PCT成員!其他國家可藉PCT完成日後分別進入內國申請,唯獨台灣不行。

 

80: 台灣已加入WTO,對於台灣公司申請國外專利有何利與弊?

答:有利點在於互惠主張優先權之國家略微增加,硬要說有弊,可能無法有如以往,試圖依法理辯證以第二申請國當優先權主張之基礎!

 

81: 申請國外(美國、歐盟、PCT、日本、大陸)專利時,以台灣公司為申請人去申請時,申請上應注意的重點?以BVI公司為申請人去申請,會比較容易?如於申請的國家中設有子公司,是否以該國子公司名義申請該國專利會比較容易?或是以台灣總公司名義申請為佳?有何優缺點?

答:PCT申請人必須是會員國民,故須技術上讓渡1%權利予會員國民。以BVI公司則無前述困擾,但此種公司常無實體地址,於接受官方直接寄送之文件,可能產生問題。在審查上,除非遇上極端民族主義審查員,否則無影響!

 

82: 在台灣、美國、歐盟、PCT、大陸、日本申請有關biotech、biopharmaceutical、bioinformatics patent上有何建議?

答:如有財務考量(欲延緩費用支出),則先台灣及PCT即可。如除台、美、陸、日及歐盟外,其他國家興趣不大,則不必申請PCT。如只對歐洲地區少數幾國(四國以下)有興趣,應個別申請,以省費用!

 

83: 在台灣、美國、歐盟、PCT、日本等國申請發明專利時,何時公開?可申請提早公開?有何相關規定?可申請延緩公開?是否需提出實體審查?何時提出?各國申請程序為何?

答:18個月必定公開,可付費申請提早公開,不得延緩公開。一般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美國自動審查)。各國通常先有程序審,待一至二年後,進入實體審查。

 

84: 主張優先權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目前我國與那些國家互相承認優先權

答:需備優先權文件,因已加入WTO,各國應不至拒絕優先權主張。(在加入WTO前,已可隨意主張台灣以外任何他國之優先權)

 

85: 發明與新型之技術分野何在?

答:世界各國發明與新型之技術層次分野已漸次消彌,而僅在核准時間快慢、執行程序或保護時間長短有所差異而已。

 

86:專利權買賣與產品安全性關係如何?

答:專利之買賣只是單純專利權之移轉,原則上產品安全性無關。在法律上乃完全不同之兩個命題。

 

87: 專利產品生產廠商與消費者責任關係如何?

答:在法律上,廠商(甲)產品設計或所用之材質不當與產品危險責任無關。消費者僅能控告銷售者(乙),不能控告甲,但乙可控告甲。

 

88: 產品設計修改是否須另行申請專利?

答:因修改設計即須重新申請專利,通常代表未能瞭解專利之精髓,或所獲之專利權範圍太小。除非設計理念或原理改變,否則一個母專利即足以應付任何次世代之設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