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應提出專利申請之時機為何?

答:如前所載,專利申請之時機,為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認為某一概念確屬可行時,即為已足。由於各方競逐研究角力甚劇,如必留待最後研究成果出現,恐會被人捷足先登(南韓黃禹錫教授即因怕被人搶先,而鬧笑話)。也有些申請案,因台灣案利用優惠期而在公開後六個月內才提出申請,致痛失在美國(有公開後一年之優惠期)以外提出專利申請之機會。故專利申請最佳時機為「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認為某一概念確屬可行之時」,愈早愈好,以免被人搶先。

 

60:一申請案需提出多少實施例?多少樣本量或多少種樣本量?

答:如前說明,專利之申請,僅須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認為某一概念確屬可行時,即為已足。但因專利範圍之保護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廣狹,如所界定之專利範圍愈廣,吾人愈須愈多實施例、樣本量或樣本種類,以支持尚未概念或大範圍之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換言之,一申請案需提出多少實施例,或多少樣本量或多少種樣本量始足夠,取決於吾人所欲宣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廣度。以綱、目、科、屬、種之概念來說,如我們欲請求一綱五目之保護範圍,吾人至少應有二目(最好五目)以上之實施例或樣本,如此,即毋須擔心揭露不足矣!

 

61:台灣申請案申請日為2008年12月30日,但其新穎性優惠期發生日為2008年9月30日。則依美國新穎性優惠期為一年之規定,當申請美國案時,是否必須在2009年9月30日提出?請問優惠期之性質為何?答:只要沒冷場,通常沒問題。

答:正確。所謂新穎性優惠期係指因法定先期公開原因(即研究、實驗、展覽、或非因本人意願揭露),由法律特別准許於一定期限(各國通常訂為六個月)給予新穎性喪失之例外對待。雖可於一國內享有新穎性優惠期,然不適用於國外。故舉世除美國因定有一年之新穎性特別優惠期而可在自先期公開之日起一年內為專利申請外,再也不能另行申請專利。即,中華民國專利雖係首次合法申請,亦不能被主張優先權而到美國以外之任何國家再為專利申請。

 

62:倘申請後,審查員引用2008年10月份公開的極相關引證案,是否在答辯時才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來證明真實發明日期,還是必須在申請美國案時就提出新穎性優惠期的相關文件?

答:答辯時再提出即可,但此時須與該相關引證案打競權官司(因美國採先發明主義,以爭取誰先發明資格之認定而定勝負)。

 

63:如何計算專利損害賠償?

答:依我專利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換言之,如被告不提供侵權品之成本及相關數據,專利權人即得直接以發票零售價格計算該金額賠償)

此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64:可否將與習用技術完全雷同之習知元件當成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諸元件之一?

答:可以。但如此做僅有壞處,而無好處。因將使權利範圍縮限,即必含該習知元件,始為其權利所含括。

 

65:貴所可否在不揭露本公司資訊下,處理代為詢問專利權人有無專利授權之意?如有,授權費用如何計算?

答:我們將依準備所有信件所花時間來計費,除非有特別事項或受  貴公司特別要求由資深法務或律師處理,通常由法務以每小時三千元進行。但請注意,有時候可能有很多往返,或目前無法預知之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