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2007.07.18於國際醫學期刊-Prostate發表之技術,於2008.2.12是否尚得申請專利?

答:因題述發明內容已發表於國際醫學期刊-Prostate (2007.07.18)屬「已公開」,而喪失發明之新穎性。詳言之,凡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已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將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台灣發明專利;質言之,前述公開因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24條(1)款「因研究、實驗目的」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要件,故無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之可能。因此,本案於台灣將因無法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故實際上並無合法申請之可能。 2. 但美國有不同於世界各國不同之規定,即可於公開後一年內提出申請。故此時,世界上將僅剩美國可提出申請。 註: 論文可享有專利法第24條(1)款之適用。 

註: 論文可享有專利法第24條(1)款之適用。

 

2: 專利訴訟中,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後,法院是否會中止訴訟程序?

答:在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在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訴訟者,智慧財產案件處理法已明訂法院應就專利有無效問題自為判斷,故並無中止訴訟程序問題(在前述日期前由一般法院受理之訴訟,則有其適用,但仍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3: 專利權人可否以一專利,於一訴訟中指控侵權嫌疑人一系列產品專利侵權?或陸續提告?

答:因專利本屬保護概念,其權利範圍本可涵蓋一系列產品,故可於一訴訟中指控一系列產品侵權,或分別於各訴訟中專就某一型號產品提告。但依實務經驗,通常本於節省勞費,而試圖於一訴訟中解決。

 

4:訴訟中, 被告可以再繼續生產產品嗎?結果會如何?

答: 至於繼續生產產品並無問題,只是在日後判決確定有侵權時,才須一併計入賠償。故除非專利權人採取假扣押行動,迫使被告反擔保。否則,不會發生什麼事。

 

問5:在專利未被舉發成立前,專利權人是否可以為所欲為? 有何對策?

答:這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權利」,被告無可奈何。

 

問6:上法院前,試圖將舉發專利之強而有力引證資料寄給專利權人,期其知難而退,有何利弊?

答:這是對人性的賭注,如專利權人是理性且善良,則把引證專利傳給他們,將令其欲息訟止爭。然如專利權人頑強賭命,將因警覺好日子可能不多,而欲儘速「為所欲為」。

 

問7:新式樣專利與習用技術有關係嗎?

:只要是專利就有習用技術問題,詳言之,縱使是新式樣,如係業界之先河首創,其所獲解釋之專利範圍會較廣

 

問8”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此一規定是否僅適用於特定專利?

答:前述規定適用於三種專利(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之任一種,因後兩者條文都有准用條款。但此條款之適用,以兩專利雷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