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澳洲醫藥品專利之所有權人,得就其該項專利獲得專用期間之延展。依專利法(1990)最近之修正,二十年之專利期間屆至前得申請五年之延展。期間延展適用於如下請求項之標準專利:
a)
醫藥品本身,或
b)
運用重組DNA技術之方法所製造之藥品。
延展申請案必須於如下任一最後期限前六個月內為之:
(i)
專利核准之日;
(ii) 首度載入於澳洲醫療品登錄(ARTG)之醫療品;以及
(iii) 延展規定開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7日)。
有資格延展之醫療品,首度載入澳洲醫療品登錄(ARTG)之日必須至少在專利日後五年。延展申請必須於專利核准後,且二十年專用期限屆至前為之。
1999/06 |